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
“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这种传播行为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但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