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置业公司是美食广场的所有者,乙物业公司负责美食广场的物业管理。王大哥和甲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王大哥租赁甲置业公司经营美食广场的一家店铺经营餐饮。
一日,张大姐在路过王大哥经营店铺中的柜台处滑倒摔伤,此时该店铺处于非营业状态。张大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5万元。张大姐认为,自己是在王大哥的店铺柜台附近摔伤,王大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王大哥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王大哥认为,自己只是店铺的经营者,自己一个人赔偿有点冤,应该由商场的所有者,还有管理者共同承担责任。
甲置业公司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有条款:“乙方(王大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因此甲置业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物业公司认为,虽然自己是物业管理方,但是王大哥与甲置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王大哥负责承租区域的卫生、清洁、消防、人员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甲方不承担管理责任"。因此,王大哥承租区域内的日常保洁打扫工作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
无奈之下,张大姐把甲公司、乙公司、王大哥共同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大哥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区域的卫生、清洁、消防、人员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甲方(商业管理公司)不承担管理责任"。而事故区域并不在乙公司的日常保洁打扫范围内。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王大哥作为美食广场的实际经营人应保证其租赁店铺范围内的道路干净、平整,因店铺地面积水导致张大姐路过时滑倒,王大哥未做到管理责任。综上判决王大哥承担80%的责任,张大姐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甲公司、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张大姐有权请求商场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和王大哥都是商场的经营者,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甲公司和王大哥之间关于责任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张大姐的主张。甲公司可以在对张大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王大哥主张赔偿。而乙公司的行为,与张大姐的侵权受损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我是认可的。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1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