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正常分手,却不料一方在社交平台“实名爆锤”是“渣男(女)”,能不能这样做呢?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只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情侣之间则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过,规范公众社会行为的,除了成文法,还有习惯法,以及公序良俗、道德评价等等。被分手的一方,有权利通过公开事实,借助道德力量对背叛的一方进行惩戒。
但如今社交网络的发达,加之“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天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可能让此类事件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引发“社会性死亡”,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圈子更加猛烈、直接,甚至可能引发舆论风暴,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类似的网络控诉出轨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合规合法的渠道和步骤来解决问题,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 等“五不”法则。
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