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均为无效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刷单案件中,刷单人在店铺提交订单时即知晓该商品不可能被实际交付,其下单并支付价款的目的并非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权,店家也清楚刷手在其店铺下单的真实意思并非要求其交付商品,事实上也并未实际发货,双方对网络购物合同订立及履行因缺乏内心真意(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而无效。
对于隐藏在网络购物合同背后的虚构交易行为,亦因扰乱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线上交易具有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交易双方信息严重失衡。接受商品或服务方对线上商品的品质无法进行直观的评判和感受,一般只能通过经营者在网络上披露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单向获取相关信息,从而作出判断和选择。因而商品的成交量及好评率成为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经营者正确、全面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是保证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知情权、选择权和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虚假销售状况信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旨在通过对虚构交易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实现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商品信息的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刷单”已经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经营,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广大(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刷单”中隐藏行为因而无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