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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被骗可以通过起诉追回吗之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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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17:44:1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六:

  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常某某与许某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属绝对无效。“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对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常某某与许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当予以收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决定书,收缴常某某、许某的非法获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何某与漫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网络刷单有去无回,黑灰产交易不获保护“刷单”行为依法应受到规制。“刷手”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刷单”虚构交易目的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应区分表面法律行为与隐藏法律行为。表面“网络购物”法律行为是以虚假意思表示为之,应为无效。隐藏“虚构交易”法律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由于虚假订单客观上业已产生,对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也已实际造成,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角度,应当将“刷手”为“刷单”支付的货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支付给“刷手”组织者的款项认定为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予以收缴。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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