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
本条是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
所谓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了显著的程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商业风险,而是禁止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而获取的“暴利”。在规则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比如期货交易,可以让人暴利,也可以让人倾家荡产,都不能算是显失公平。
2.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而不能是事后诸葛亮。事后的事情属于商业判断的问题,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
3.主观上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具体的来说就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
显失公平的撤销方式也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