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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物业管理重大瑕疵致使公用设施损毁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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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9:49:1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1日,原告自贡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2019年6月20日,国网某供电分公司向某物业公司送达《国网某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同日出具的《高压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上显示不正常的项目有:“供转电情况、设备预防性试验、安防及反事故措施、运行记录、场地”。

  2019年7月23日晚,该小区配电房及配电设施烧毁。

  事发后,经电力公司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共计产生维修费用440000元,其中物业公司垫付120000元。

  后经鉴定,配电室设备损坏的原因是运行维护不到位,配电柜内部湿度大,导致配电柜中的电气设备发生相间或对地短路事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配电管理机房及其设施设备应尽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从鉴定报告中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上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320000元。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包含诸多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范围内带有专业性、隐蔽性,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公用设施予以高度重视,提高防患意识,加强管理维护。

  尤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出现的瑕疵提出整改意见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消除危险和障碍,避免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

  如因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过错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正视和改进自身存在的服务瑕疵,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促进物业提升服务水平,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价值导向作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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