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为人以欺诈的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藏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典将欺诈行为一律规定为可撤销,主要理由是它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涉及公共秩序。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足以保护其民事权利。基于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