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捐助法人的定义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根据这一规定,捐助法人的特点在于,一是为公益目的设立;二是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捐助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基金会进行法人登记,目前适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目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