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并且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的名义,销售自行组装的假冒手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看,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该行为又同时满足《刑法》第140条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在上述两个罪名交叉竞合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区分?值得注意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要保护的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注重点更倾向于产品质量不达标。虽然本案被告人所销售的手机产品确属假冒,但并不代表其属于质量不达标的产品。因此,宿迁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