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具体的户政管理工作规程,对变更姓名的条件和所需材料等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例如,四川省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 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 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 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 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应交验的材料通常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有无变更记录(是否已变更姓名或出生日期等其它户籍登记信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人征信记录及车驾信息记录(是否有失信行为及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或事故记录)。
如果派出所拒绝开具姓名变更证明,而你认为自己的改名申请是合法合理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或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改名可能会涉及到各种证件和信息的更新,办理过程可能较为繁琐,建议在决定改名前仔细考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