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是连接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纽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结果,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载体,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和必然产物。
网友咨询:
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所适用的文件。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执法文书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当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有关当事人必须予以服从,否则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判断行政处罚文书上的执法(处罚)专用章是否“有效”或“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一是“章”所称的单位,是否有处罚主体主体资格,二是使用执法(处罚)专用章的执法机构,是否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如果都是“是”,那么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执法文书上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行政执法专用章”等章的,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