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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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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8:01:02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条原文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条解读

  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身份确认的非常重要的法律上的手段、工具。自然人的住所和姓名结合,成为识别自然人的标志。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是自然人的住所,个人住所,也涉及到法人组织的住所。确定住所,对于就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等都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但这里出现另外一个概念——居所,居所就是居住的地方。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就是你的住所,其他的就是居所。但是如果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你户口所在的房子你就没去住,你反而经常住在你没有户口登记的房子里,这种情况下这个就是你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在一定条件下,经常居所也可以视为住所。这里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离开你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的时间到达一年以上的那个地方,就是你的经常居所,就可以被视为住所。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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