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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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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1:05:16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 157条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从规则适用的角度看,该条似也应适用于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形,但是,对于给付标的物的一方能否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例如,有学者综合分析了2013年至2021年间92个相关案例的裁判立场,发现对这一问题存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支持返还请求以及收缴共四类处理方式,且不支持返还占多数。其中,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法院认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此种处理方式强调给付者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故法秩序应对其给付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采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院则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作为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之一般规定的例外,认为不法给付者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不过,也有人认为,在因有偿请托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一方能否请求对方返还所给付的“好处费”“办事费”,应区分有效请托行为和无效请托行为,对于无效的请托行为,不应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原则予以处理,而应确立返还请托费用本金、不支持利息等损害赔偿的做法,实现对请托双方行为不法性的否定性评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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