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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十二条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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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16:11:13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立监督机构旨在加强对法人执行机构的监督,防止公司董事会滥用权力,维护法人和股东的财产安全,是加强法人内部治理的重要机制。公司股东为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董事会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股东在管理公司方面受到知识能力和时间上的限制,需要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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