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不知踪影还能离吗
的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起诉的许可和允许。具体来讲,我们国家所秉持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位因某些原因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那么他的配偶在经过漫长的两年等待之后,就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这位失踪的伴侣为失踪人口。待法院正式宣告该人士为失踪人口之后,其配偶就有权再度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的请求。只要另一方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其配偶发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及到法律层面的离婚诉讼案件之中,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出席审理活动,其应对策略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常见方式:首先,可以考虑申请“缺席判决制度”。当另一方毫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参加审理时,法院便有权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独立判断,并且依法作出相应裁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一方自身未能及时出庭,此种行为往往会被解读为其主动选择放弃诉讼请求,进而导致诉讼程序自动终止。但是,对于被告而言,他们仍然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反诉,并且同样可以通过申请“缺席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针对此类特殊情况,还有许多其他的应对策略和处理方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