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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点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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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0:27:30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1、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债权实现耗时短。司法活动对程序的规定较为严格,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进入二审时间会更长,严重增加债权人诉累和负担。公证机关从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到出证,快则当天,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公证收费成本低。赋强公证可以节省费用、降低成本。一般而言,同一笔债权,选择诉讼比选择赋强公证的费用更高。

  3、减少和降低操作及法律风险。公证文书签订过程一般要求公证人员参与,如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相关法律风险,且经公证的文书更是直接赋予了证据效力,在法院诉讼环节认可度较一般未经公证证据更加高。

  4、效力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后,不经审判环节,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查封、冻结、评估、执行拍卖程序,更快更直接实现债权人诉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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