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常见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N+1”经济补偿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用人单位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同样,用人单位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需要注意的是,“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