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责令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作为一种永久性的、严厉的全面禁止违法主体继续经营的惩戒方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以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对其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措施。由此可见,“责令关闭”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行政管理对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或者行政管理对象从事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比如: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