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概括列举的规定。
具体人格权是把每一个具体的人格利益作为客体,调整和保护各种具体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体现的是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精神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
本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和法律保护方法的不同,划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对自然人的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设定的权利。精神性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均为精神性人格权。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