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有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第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宣布裁员前,至少还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提前三十日就相关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方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反馈,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