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代指的民间借贷事实假设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即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当借款人无法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的,在逾期付款的时间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借款内的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呢?
例如,借贷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31日届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逾期还款利率为年利率18%,若借款人直到2022年8月1日还未还本付息,出借人想要起诉借款人,该如何主张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呢?
因双方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且该利率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因此在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时,应以双方约定的10%年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还款部分,由于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已经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将不予支持。
也即,上述例子中的计息方式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以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计息,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1日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经查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也即3.85%*4=15.4%。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