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犯罪构成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拒执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① 拒执罪犯罪客体
拒执罪的客体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所侵害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秩序与司法裁决权威。
② 拒执罪犯罪客观方面
拒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依法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执行法院查证核实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行为人确实因为经营不善或者确实已经无力偿还债务的行为不属于有能力执行。
所谓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包括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辱骂、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也包括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私下进行抗拒。以上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均可构成本罪。
③ 拒执罪犯罪主体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包括:1. 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2.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即处罚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3.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及其他行为人。
④ 拒执罪犯罪主观方面
拒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