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解析学习:
1. 为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有必要明确追认意思表示的作出对象以及生效时间认定。
2.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对象和追认生效时间:
(1)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在追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类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①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并不齐备。②其效力是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即效力待定。③其效力如何,就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有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
(2)关于追认的对象:从法律行为所涉主体上说,追认的对象可能存在两个:一个是向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另一个是向相对人追认。法定代理人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进行追认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没有意义,故本条规定由法定代理人向相对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有效。如果没有经过同意或者追认,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成立,也并不实际生效,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关于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应为行为相对人所知晓才能发生效力。追认分为两类:一类是未经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主动追认的;另一类是经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才追认的。这两类追认方式的生效时间并无差异,这涉及催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催告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表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的效力。所以是否经过催告并不影响追认的生效时间。追认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生效时间应按照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确定。
3. 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象和追认生效时间:
(1)无权代理设立的民事行为,如果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性质发生改变,其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等于是有权代理。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并不是指在这一情形下代理行为无效,仅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即使未被追认,该行为也不是归于无效,而仅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同样可以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有关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该代理人承担。
(3)被代理人的追认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4.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撤销权:
(1)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对于《民法典》第145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为法定代理人并无争议,撤销的生效时间也应按照《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确定。
(3)因《民法典》没有明确限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向被代理人作出,考虑到其系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