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般不可以再提出复议,但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需注意的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纠正。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服,不能再次申请复核,但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