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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义)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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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7:01:19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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