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因为工程款纠纷闹到法院,关于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事实需要司法鉴定,但是原被告都不申请,法院向原告提醒后,原告还是不申请鉴定,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启动司法鉴定呢?
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肯定说,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收集。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二种,否定说,在当事人诉辩对抗过程中,是否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将影响裁判的公正。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最终采纳第一种意见,法官有权启动鉴定程序。
大家注意,二巡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79条第2款,另外一个法院能够启动鉴定程序的依据是,民诉法解释第96条,该条是列举式,没有兜底条款,没有例外情形。
总结一下,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形,一个是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还有一个是依职权启动的。
我个人建议,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应该积极举证,不要指望由法院主动启动司法鉴定,不要因为时间或者费用等成本不申请鉴定,如果法院向你释明还不举证,结果可能很不理想,上面提到的案例就是在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还是不申请鉴定,导致被法院认为举证不足,判决败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