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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禁重复适用“取保”“监居”强制措施,拖延办案时间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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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0:35:07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摘要

  经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符合撤案或者终止侦查条件的,依法及时撤案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对侦查中发现的违规取保候审、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侦查情况】

  2019年11月21日,某公司向某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报案,称其公司的员工古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30余万元。同日,高新区分局立为刑事案件,但未开展侦查工作。2021年8月30日,古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到高新区分局接受调查。经查,古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基站安装地点的选址员。2014年年底开始,古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夸大土地出租方与该公司的交易数额、伪造高价的租赁合同向公司报账等方式赚取差价,侵占公司资产。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古某共7次利用上述手段侵占公司租赁款30余万元。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高新区分局于8月30日依法决定对古某取保候审。

  2022年8月28日,高新区分局将古某移送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30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新区分局可能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要求进一步查明古某犯罪期间所在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再移送起诉。同日,因取保候审到期,高新区分局将对古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23年2月28日,因监视居住到期,高新区分局再次将古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下旬,高新区分局经调查,证实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3年11月8日,高新区分局将本案移送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工作存在问题】

  1.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自2021年8月30日到2022年8月30.对古某取保候审已满十二个月,但高新区分局在2023年2月28日再次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存在违规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变相实破取保候审法定最长期限的问题。

  2.违规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74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是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监视居住。

  本案中,高新二分局因古其未达到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且古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高新区分局仅因取保候审到期,就将古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违反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3.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2020)》第107条、第122条、第191条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1日立案至2021年8月20日传唤古某,期间长达1年9个月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80日,取保候审一年时间,未查情对案件办理至关重要的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被人民检察院退回。之后,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10月,期间长达1年2个月未作出处理,全案办案周期长达4年,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办的问题。【指导意义】

  1.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严禁通过重复适用强制措施,变相突破强制措施法定最长时限。

  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不得通过反复适用强制措施,拖延办案时间。

  2.及时开展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受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不得"挂案"不办。

  对经济犯罪案件执行取保候审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至少每个月讯问一次被取保候审人。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引用法条

《刑法》第183条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74条、第7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2020)》第107条、第109条、第122条、第174条、第191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25条、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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