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赵某购买天津市宝坻区某小区房屋。
6月15日,赵某与房产中介张某在通话中口头约定,购房成功后,张某将所得佣金中的2万元给付赵某。
赵某于2023年7月签订购房合同并足额缴纳了房款,但张某迟迟不返还佣金,多次催要未果后,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返还佣金2万元。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张某口头承诺向赵某返还售房佣金中的2万元,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
张某应按承诺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义务,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判决张某返还赵某2万元购房款。
法官提醒
近年来,很多房产中介或售楼处销售人员常用“购房返佣”这种优惠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购房。
但在消费者购房后,某些中介则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通过离职、拉黑消费者等方式逃避履行返还佣金的承诺。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维权,但是能否成功维权,需要根据购房人手中持有的证据来综合认定。
尤其是本案中的口头承诺这种情形,若消费者手中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有过“购房返佣”的承诺,则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购房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房产中介作出的任何服务承诺,应以书面为准,最好约定在居间合同中。
同时要保存好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