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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如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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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15:23:2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应结合实体法的规定,根据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形式去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其次,要从诉的种类出发,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同特征,将诉讼请求详细化。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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