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应结合实体法的规定,根据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形式去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其次,要从诉的种类出发,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同特征,将诉讼请求详细化。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