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名下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执行陷入僵局的案件。对于这种“花式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执行债务人转移到配偶名下的财产:
一、确定债务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本身就有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二、审查离婚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离婚过程中将全部财产无偿转移给女方,且该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并承担了全部夫妻债务或女方的个人债务,有理由高度怀疑债务人离婚行为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三、提起诉讼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要求撤销该转移行为,诉讼中将债务人与其前妻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需要具备债务人行为损害债权的要件事实,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证明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
四、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调查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转移行为。
五、执行程序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债务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追讨相应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六、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为防止债务人配偶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债权人应立即提供保全担保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配偶财产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以便追加成功后立即展开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转移行为,并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最终决定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20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538条,第5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