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出发,对于两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实施犯罪的,全部判处死刑要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就提出,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二名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情况如何处理,编者认为,可以参考毒品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的死刑适用政策,即对于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以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方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