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制造毒品的行为表现有三种:
一是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毒品的行为;
二是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三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的本质是以产生一定的毒品效用为目的而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因此为欺骗购毒者目的(如隐瞒毒品性质或者增重),或者为逃避查缉目的(如掩饰毒品性质或者隐蔽毒品存在等),而对毒品掺杂掺假,通过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制造毒品。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1)购买海洛因后制造勾兑液针剂,并销售给下线购买者直接注射使用的;
(2)以蒸馏等物理方法,将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提炼成更高纯度的毒品,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
(3)将几种毒品根据一定的配比度,通过物理加工的方式生产出混合型毒品,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吸食要求。比如,制造麻古、摇头丸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