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中,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行为人构成共犯须在客观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了帮助,且在主观上还要明知对方是赌博网站。明知的情形包括:一、收到主管机关告知后仍然实施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故意销毁、修改数据、账本规避调查或给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有证据证明是明知的。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是构成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构成帮信罪的行为人不需要与被帮助人就其所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进行意思联络,目的是通过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获得利益。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行为人往往会在事前、事中与其他共犯在开设赌场犯罪存在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能够预见到其提供的网络帮助行为与开设赌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自己或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