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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幕墙玻璃脱落致人损害,物业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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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9:30:46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1日,甲与长子乙、次子丙及婆母丁一同步行至某综合楼1幢楼下时,一块紧挨着1-15-1号房屋窗户相对应的玻璃幕墙窗户左侧的幕墙玻璃忽然发生脱落。

  垂直坠落的玻璃将1-14-1号房屋外相同位置的幕墙玻璃砸碎,一同坠落的玻璃砸中了丙的头部和甲的手臂。

  当即,甲和丙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丙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将开发商和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开发商既是某综合楼的所有权人,又与A物业公司同为某综合楼的管理人,并明确选择请求应由某综合楼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过程中,A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并向法院申请追加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高坠玻璃位于两名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

  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A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A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应当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

  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

  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

  A物业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

  故A物业公司应对甲受伤、丙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购买房屋后正常居住,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该二户购房者对案涉窗户进行了改造。

  在无外力打击、撞击的情况下,对案涉房间外固定的玻璃脱落的意外情况及后果,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无法预见和防范。

  故,其二人不具备“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的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即由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人进行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本案高坠玻璃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本地属于影响较大的案件。

  玻璃的权属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法院依职权调查,最终确认高坠玻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厘清了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

  既及时保障了伤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依法维护了涉案两名业主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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