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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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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9:21:50

黄清坤

黄清坤 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网友咨询:

  总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应向经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包单位营业执照;

  (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法律规章规定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引用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