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96年354号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从保护劳动者第二次就业的角度考虑,实务中一般离职证明是不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离职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十分重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