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交通事故纠纷相关的争议问题与指导意见

#交通事故

874浏览

2023-07-31 11:14:18

王安坤

王安坤 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导与参考》(总第 42 辑)


    8. 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3 辑)


    9. 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题】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解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3 辑)


    10.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5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