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女士诉称,5月9日,其在旷野平台预定了度假酒店,并支付了房费全款12000元。5月12日,其发现该酒店的房屋价格降为10800元,当试图重新提交订单时,才发现原订单显示“取消扣全款,预定后不可取消”。
李女士认为,旷野平台的“不可取消”设定属于霸王条款,遂将旷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旷野公司赔偿其差价经济损失1200元。旷野公司辩称,涉案酒店房型的价格及取消规则均由平台内的酒店供应商提供,旷野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仅是展示供应商提供的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取消扣全款”规则实为李女士与酒店之间约定的合同内容,与李女士和旷野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关。
其次,旷野平台在李女士预订过程中多次显著告知了其所选酒店产品的取消规则,已尽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认定涉案取消规则完全为李女士自主选择的有效条款。
第三,李女士仅因其预订的酒店价格有所下降,就要求旷野平台为其无责取消订单,但酒店价格本就会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正常波动,李女士因酒店不同意无责取消、就要求旷野平台赔偿差价,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旷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旷野平台服务协议》、旷野平台预订流程演示视频等证据,证明旷野平台在预定规则中已多次设置关于取消规则的提醒事项;旷野公司亦提交了与李女士、酒店供应商的沟通记录,证明平台在收到李女士要求取消订单的需求后,已积极与度假酒店沟通询问订单是否能够免费取消,并将酒店的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李女士。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旷野公司运营的旷野平台预定酒店,与旷野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旷野公司作为旷野平台的经营者,为李女士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在李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积极与供应商及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并无明显过错及违约情形。
李女士虽主张“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系格式条款,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但根据在案证据,在李女士预订酒店的操作流程中,“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或“取消扣全款”等退订规则已经在预订页面中多次呈现,该标示方式已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且,退订规则依酒店商家及报价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李女士在预订酒店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退订规则的酒店,故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的退订规则并不构成对李女士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因此,李女士要求旷野公司退还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