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王某、李某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21年8月2日王某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王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由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杨某和李某可以协商一致将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王某转为有限合伙人,如果协商不一致,王某退伙,清算其合伙份额。
【扩展链接】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