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属于绝对无效情形,对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无效的,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生育子女,都应该绝对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确认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在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同样应当执行法定的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不予支持为宜。如果仅仅只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如果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应当依据本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