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按照上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据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方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