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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与备案印章不符就认定某一枚印章是假印章?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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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7:56:04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具体案件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印章为假印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抗辩理由是与备案印章不符。公司使用备案过的印章,即便该印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了,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印章仍在使用的,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相对人一般可能没有义务审核某一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所以一般在公司使用备案印章以外的其他印章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印章为假印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确实是伪造的、废弃不用的印章,比如说调取相关的印模信息与案涉印章比对。相对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司使用的该枚备案印章以外的印章,曾在此前的交易中或者在与其他的交易中使用过等事实,证明该枚印章就是公司的印章。与印章备案相似的是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约束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对交易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在存款人预留印鉴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因向他人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的,应根据约定承担继续付款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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