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玉石器、瓷器、金银器、雕塑、书法绘画、古砚、钱币、家具、邮品、档案文书、名人遗物等。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损毁”是指捣毁、打碎、砸烂、涂抹、拆散、烧毁、刻划、污损等,使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部分或者完全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