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2日,专利权人某母婴用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摇马(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1月28日取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某母婴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某儿童玩具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案涉侵权产品(案涉侵权产品系案外人谭某向其发货),并向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随后公证处对收货、查看网络购买情况等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据此,某母婴用品公司诉请某儿童玩具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另查明,2022年3月14日,案外人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儿童两用滑行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5月10日取得授权。
某儿童玩具公司向法院提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亦有外观设计专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虽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几处细节差异,但不构成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被诉侵权产品虽有外观设计专利,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案外人向被告方询问是否售卖案涉侵权产品,并向被告方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案外人向被告方提供的单号、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与案涉公证书中案涉侵权产品的快递运单编号、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一致。
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人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的专利权人为同一人谭某。
综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属一件代发,被告不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观故意,其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
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被诉专利侵权时,零售商能证明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对零售商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会充分考虑市场主体、行业、区域等商业习惯。
本案的被告虽未提供案涉商品的购买发票,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确有案外人向被告提供了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且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故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在此也提醒零售商,在售卖商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