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务分包人向劳务发包人索要劳务报酬,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是责任。工程分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劳务分包以提供劳务作为合同内容,工程分包是以工程建设作为合同内容。
现实中“劳务分包人”一般也会包工包料,如提供人工、周转设施料、辅料、器具等设备。
如我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最初原告是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的当事人向其支付工资,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坚持认为这是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到分包转包的问题,管辖法院应为工程所在地的法院,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说明是工程款的问题,法官竟在庭后在我还未走的情况下要跟原告说明要他修改诉状,如不更改诉状则驳回,更改则移送。后来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该法院报请中院决定后还是移送回原审法院,认为这是个普通合同纠纷,最终原告自行撤诉结案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