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行为人假借租赁手机之名,诱导受害人签订手机租赁合同,在合同中设置多项“陷阱”条款,通过让中介回收套现、谎称不用继续归还租金等方式恶意制造受害人违约的事实,导致受害人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及买断金,并采用“软暴力”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债务,属于“套路贷”的情形。手机租赁型“套路贷”活动多假借民间融资租赁合同之名,表现为民事纠纷。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较关键。在民间租赁活动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知悉、同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在手机租赁型“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多以“低月租”为噱头,吸引受害人分期租赁手机,在租金逾期后自动“由租转售”。行为人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了明显削弱或损害租借人权益的条款,并不会将这些条款如实告知租借人,例如设置不合理的违约情形及高额的违约金,以期通过促进租借人违约的方式收取高额违约金,再如收取的“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等利息外收入占比较大等。行为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并不会将这些条款如实告知租借人,使租借人无意识陷入风险之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