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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的钱转给了骗子,员工应当赔偿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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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1:21:30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化名)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华”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华”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0000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华”。其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小李未直接与李华本人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就依照邮件指示进行了如上操作。当日14时左右,冒牌“李华”再次通过QQ指示小李以违约金的名义向“邓总”个人账户支付380000元。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遂拨打110报警。目前,该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某广告公司认为,小李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遭遇到网络诈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380000元。小李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行为,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广告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置专职的财务人员,由小李同时处理某广告公司与关联公司某传媒公司的财务工作。某广告公司日常转账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人员仅口头同意,未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转账完成后再补签字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小李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 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某广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某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小李进行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综合考量小李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某广告公司及小李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某广告公司的损失应由小李承担10%。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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