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7日,阿江入职苏州某公司任项目工程师一职。2020年起,阿江开始兼职部分采购工作。2019年12月16日,阿江与其他小伙伴一起,参加了公司《员工守则》的培训。《员工守则》里明确写到:“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阿江次日7:30开会。
2022年9月6日上午早会时间前,阿江将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负责人,后连续三日的早上,都在早会时间点前将相应统计表发送给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阿江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多次通知参加早会,却无故拒不参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对于公司的决定,阿江接受不了。无奈之下,他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3月17日,仲裁委员会出具决定书,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60天内作出裁决,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阿江便在法定期限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公司以阿江多次拒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阿江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并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阿江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因此,公司解除阿江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根据阿江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支付阿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13658.7×6×2)。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