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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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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7:28:25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四)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其主张、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

  如需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包括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张、要求等内容,并应当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委托人对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谈话笔录应当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单独就出具律师函事宜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第九条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材料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可以起草律师函。

  承办律师可以对拟出具的律师函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委托人授权披露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提供专业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者要求完成起草工作。